11月1日,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将正式实施,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和醉酒驾车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哪些交通违法会入刑?较以往处罚有何变化?又如何保证新处罚实施呢?
这些交通违法将入刑依据“刑九”规定,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此外,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
入刑后处罚有何变化变化1:校车等超员超速都追刑责
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更严厉了。
目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最高罚款二千元,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刑九”实施后,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也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变化2: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追刑责
需要特别一提的是,这些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变化3:伪造、变造、买卖、盗用驾照要追刑责
目前,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主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刑九”实施后,将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同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另外,还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如何保证新处罚实施“刑九”的实施将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重要法律依据。“刑九”实施后,相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为了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将按照规定,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
“刑九”的实施也将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严格规范执法办案的同时,还将严厉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延伸阅读
车驾通提示11月1日起,这些交通违法行为要入刑
导语:超员、超速仅罚款?违反交通安全只追究驾驶员责任?伪造驾照不刑拘?都要改了!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把校车、客车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将在11月1日实施。有哪些交通违法行为要入刑?
1、超员处罚
校车和客车,严重超员行为的处罚: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最高2000元行政处罚;
11月1日起,严重超员的校车和客车,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2、超速处罚
校车和客车,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最高2000元行政处罚,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11月1日起,严重超速的校车和客车,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3、违反危化品运输规定
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行政处罚;
11月1日起,严重违法的危化品运输车,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4 、共同承担刑责
校车、客车和危化品运输车,出现超员、超速和违反危化品运输管理规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大多只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11月1日起,不但驾驶员要承担刑责,而且车辆实际拥有者、管理者也要一并承担刑责。
5 、伪造变造驾照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最高5000元罚款、15日以下行政拘留;
11月1日起,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 、暴力袭警处罚
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的处罚:
现阶段实行治安拘留;
11月1日起,将按照妨害公务罪规定,实行刑事处罚。
7 、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8、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1月1日起,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超速等行为),不仅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月1日起使用假驾照将入刑!
继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入刑从严追责后,11月1日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又将有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因其严重社会危害性被列入刑法修正后的条款。
哈尔滨市交警部门表示,本周日起将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重点严查校车或旅客运输车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严查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假驾驶证等违法行为。届时,交警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驾驶人及相关责任人做出拘役,并处罚金等上限处罚。
校车有严重交通违法,相关责任人都将入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新增内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另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交警提示
该条款修正后,除对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继续保持高压严打外,又增加了对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从严处罚条款,并明确规定上述车辆的所列严重违法,除驾驶人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假驾驶证将入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还新增“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交警提示
以往驾驶人用自己的照片变造驾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盗用的驾驶证会面临单项5000元的罚款,并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且通过小广告或网上买假证不会受到相应处罚,刑法修正案出台后,驾驶人再想在驾驶证上动歪脑筋就要做好长期坐牢的准备了。
“防御性驾驶”将入驾考 预计今年7月起执行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李大泽 通讯员 刘君华) 在路上开车,不要跟在有双排后轮的大货车或大客车之后,如果前方有,那就主动换到另一个车道去;当你需要减速或停止时,要提前点刹车……这些问题,您都知道为什么吗?这都是“防御性驾驶”当中的闻名题目。
昨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了全省公安交通治理工作会议,记者获悉,今年全省的驾考科目一和科目三中将逐步增加防御性驾驶技术的培训内容。
据悉,省交警总队拟今年将防御性驾驶技术第一纳入“营业性”、“职业性”驾驶人培训考试内容,于3月底前完成机动车驾驶人防御性驾驶技术考核科目一、科目三试题和考试标准编订、修撰工作,4月向社会公布,估计7月起执行。今后将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防御性驾驶技术培训。
□相关链接
防御性驾驶
据警方介绍,所谓“防御性驾驶”,是指驾驶人在行车中,能准确地“预见”由其他驾驶员、行人、不良气候或路况引发的危险,并能及时采取必要、合理、有用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此种可防止危险发生的驾驶方式即为防御性驾驶技术。
理解起来不轻易,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相关专家给记者出了几道防御性驾驶技术培训中的经典题目,将来都可能出现在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当中。
1.不要跟在有双排后轮的大货车或大客车后,要主动换到另一个车道去,因为双排后轮往往会夹住异物如石头,很轻易向后面射出,非常是在高速公路上,两车速度都快,飞出的石头不亚于一颗子弹,所以主动防御就是变换车道。
2.当你需要减速或停止时,要提前点刹车,让你后面的车子知道你要减速了,让他要不也减速,要不让他有机会换道超你车。绝对防止到最后时间才来急刹车。所以主动防御就是提前点刹,防止追尾。
3.当你停在十字路口当中,准备左转时,你的方向盘是打向左边,还是打直呢?依据防御性驾驶的原则,你的方向盘应该是打直的,而且要拉起手刹。因为万一有人从后追尾,把你往前推时,如果你的方向盘是打直的,你顶多往前轻碰上对面左弯待转的车。如果你的方向盘是打向左边,那你就会被推到快速的对面车道来,这时碰撞的严峻性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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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真相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受到关注的是,这份量刑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提出了这样的表述: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消息一出,不少媒体就将其冠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标题,进行传播。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争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
“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单地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只要您还时不时地出门应酬,都应该在这几年里,切身感受到了这一法律条款的威慑力。不管是政府官员、社会名流还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驾让你吹气,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醉酒一律入刑”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样传开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规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了?
那么,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尽管是试点、试行,但是否意味着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看来,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对“醉驾一律入刑”这样的认知和做法进行纠偏。“醉驾一律入刑”的概括本来就不够准确和权威,现在又何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一说呢?
阮齐林:醉驾一律入刑,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是权威、不准确,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场。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上有什么转变。只是当时是新法出台,可能各地执行得比较严格一些。另外,考虑到这个标准不好掌握,怕出现选择性的执法,所以一时也出现了只要抓到醉驾就定罪的状况。
按照阮齐林教授的观点,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指导意见只是规范,并没有松动。公众不必担忧,一些驾驶人也不必窃喜。对醉驾量刑的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
同样是来自学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也强调,新的指导意见实质是在惩戒尺度上的微调。
王宗玉:这次最高法院之所以修正了量刑指导意见,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全面考虑了刑法总则的规定,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罪刑相适应,有多大的犯罪行为,适用多大的刑法。
不光在是否松绑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解读,对于这份“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家也持不同的看法。
新指导意见何时会影响到每个人?
阮齐林告诉记者,在执行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可预见的障碍因素。首先是,“轻微”醉驾的客观标准还未落地,其次是,由于司法审判存在惯性,在全国范围内、在短期时间里,醉驾定罪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一个最严峻的挑战,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甄别,什么情况下定罪,什么情况下不定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没有搞清楚的话,它是不能轻易使用的。
我们也了解到,其实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各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了。2019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醉驾入刑”法规变化
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019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