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学车用户可以搜索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了解驾考新规
对于驾考新政的调整,记者咨询了互联网驾培行业标准制定者右转弯学车平台,其负责人认为,新政实际从下发再到落实到地方需要一段时间。估量短期内驾考内容不会有太大的调整。但是,新规已明确,学时不够,学员将不能约考。还没报名的学员们,可要抓紧时间啦。
学时的变化 C1总学时为62
记者阅读驾考新规文件时发觉,驾考新规对部分车型的培训学时做了调整。其中,驾校培训量最大的C1、C2车型的总学时分别为62学时和60学时,比旧版《大纲》的规定要少10多个学时。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表
备注: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用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驾考新政明确说明:学时答应增加,但不可减少,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天天不得超过4学时,实际操作学习时间天天不得超过4学时。
学时总数的减少,必将会减少学员的学车周期,提高学员学车效率。但这也意味着假如科目二、科目三挂科的话,学车的成本也会大大增加。
里程的变化 培训总里程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驾考新政规定,各省应当依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右转弯学车平台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并没有里程的硬性规定,许多学员都只是“为了考证而考证”,但里程培训纳入驾考新政后,将增加学员在实际路况上的练习时间,能引导学员更多学习和接触到安全驾驶的知识及操作,让学员拥有更为扎实的驾驶技术。
教学的变化 理论可以远程教学
驾考新政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可采取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倡导课堂教学与远程网络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得低于4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不得低于2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练习。
远程教学的规定意味着,将来学员挑选理论课程形式将多样化,比如在家看理论课培训视频,完成课时学习,相比传统的集中上课形式,更方便快捷获得驾考知识,也更利于反复巩固学习。
支付的变化 培训可“先学后付”
记者查阅合同示范文本发觉,第六条“费用与支付方式”写明:学驾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知识培训费与教材费、建立档案材料费等;学驾人每次完成驾驶操作技能培训后,按预约时段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也就是说:驾考将施行“先培训后付费”的学车模式。学员可以按学车时段来付款,学一个学时的车就付一个学时的费用。例如,学员可以再科目一考试合格前不交任何费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并通过报名后,再缴费。目前,右转弯学车平台紧跟政策步伐,已实行了“先学后付”的学车模式。
学费的变化 驾考成本或因人而异
对于驾考新规的颁布,学员最关怀的还是驾考费用究竟是涨了还是跌了。新考新规中提到“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两部分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提出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建议。对于宽广学员的疑问,右转弯学车平台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驾考新政减少了实际培训课时,看似培训成本有所下降,学车费用也可能下降。但300里程的硬性培训,也极有可能加大“油费”等培训成本,使学费上涨。对于部分年龄偏大的驾考学员来说,假如无法一次性通过考核,将会增加培训学时,也就会额外增加培训费用。目前对于学费定位尚不明确,具体的培训费用更多的还是要因人而异。
科目的变化? 新增科目五系谣传
近日,一条“驾考新规或出台”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和不少网站流传,该网帖说:“今年7月起将加考科目五,即高速模式考试。”对于民间传言新增 “高速模式考试”的说法,记者查阅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全文,通篇没有一句话提到科目五。驾考新政中考试大纲分为“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四部分内容,并无模拟高速公路等考试要求。
驾考新政新旧政策对比
为此,交管部门特殊提醒,驾考是否会有新的变动,应以公安部公布的消息为准,对未求证的网传信息不要轻信。
综上所述,驾考新政中无论是学时还是里程的规定,都将拉升学员们的学车的难度。2016年驾考新政已经实施,还没考驾照的成都学车用户可要趁早学啊!
延伸阅读
新鲜出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内容公开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规范驾驶培训教学行为,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制定本大纲。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和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二、学时安排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
备注: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2.本大纲的学时为各车型基本学时要求。
3.增加考试内容和项目的,须相应增加学时。
4.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实际操作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三、教学要求
1.本大纲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四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培训结束后,应对学员的学习进行考核。“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两部分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提出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建议。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聘用二级及以上教练员担任考核员。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可采取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倡导课堂教学与远程网络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得低于4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不得低于2学时。
3.“基础和场地驾驶”中“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和“起步前车辆检查与调整”教学内容,应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道路驾驶”中“恶劣条件下的驾驶”、“山区道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等内容,可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模拟教学学时为4学时。
4.“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训练。
四、其他
1.驾培机构应根据本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倡导根据学员特点进行差异化教学。
2.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培训教学大纲,由各省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3.各省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4.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参考本大纲,按有关规定另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五、培训教学大纲
(以上)
全国首期《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宣贯会在济南召开
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印发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新修订的《大纲》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人民交通出版社拟联合交通运输部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等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三次宣贯会。
9月18日—20日,全国首期《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宣贯会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领导,人民交通出版社、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出席会议,来自贵州、安徽、山西等省(区、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驾培机构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并且第二期仍将在济南举办。
本次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订组解读《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
(二)修订组解读《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
(三)解读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终端和平台规范;
(四)研讨交流。
期间,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车辆处调研员柴晓军介绍了交通运输部围绕机动车驾驶培训改革目标和内容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强调了贯彻《大纲》的重要意义。
随后,三位参与此次《大纲》修订的行业大咖带来了大家期盼已久的“干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工程师于鹏程解读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相关内容的调整与变化情况;人民交通出版社道路运输研发中心曹仁磊副主任与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驾驶员工作委员会范立主任,分别从修订思路和贯彻应用两个方面解读了此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他们深入浅出的讲解为与会代表正确理解和贯彻《大纲》指明了方向。
紧接着,来自行业一线的研发专家带来了最贴合大纲的研究成果以及相关标准的解读:人民交通出版社的王金霞与姜占峰两位专家分别介绍了机动车驾驶培训规范化教材《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以及驾驶培训网络远程教育在贯彻《大纲》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的冯泉博士解读了计时培训系统两个规范在培训管理的应用。他们的介绍为大家提供了加强素质教育,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新手段、新思路。
会议还邀请到了三位驾校主要负责人交流他们在探索实践中的先进经验。阳光e驾的宋琛、临沂正直驾校的朱义全、上海荣安驾校的陈颂分别就“计时培训、先学后付”模式的探索、培训教学的规范管理、驾校利用高科技手段实现精细化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分享,他们独具特色的创新摸索也引发了与会代表的浓厚兴趣,带来了思想的碰撞。
此次宣贯会致力于梳理行业广泛关注的《大纲》从内容到应用所涉及的各个层面,对行业管理部门及驾培机构在未来的培训过程中正确认识和落实《大纲》的要求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10月1日起施行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 》“驾考增加科目五”纯属谣言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已联合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将于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同时废止。同时,网络疯传“10月1日起驾考增加科目五”经核实,纯属谣言,大家千万不要被忽悠。
10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主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两部分。
教学大纲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四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培训结束后,应对学员的学习进行考核。“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两部分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提出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建议。
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可采取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倡导课堂教学与远程网络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得低于4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不得低于2学时。
“基础和场地驾驶”中“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和“起步前车辆检查与调整”教学内容,应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道路驾驶”中“恶劣条件下的驾驶”、“山区道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等内容,可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模拟教学学时为4学时。
值得一提的是,培训大纲规定各省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并规定了各准驾车型的基本学时要求。
辟谣:网传“10月1日起驾考增加科目五”纯属谣言
连日来,一则有关“驾考新规”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里疯转,经核实,“驾考增加科目五”的说法纯属谣言。
该条微信的标题为:“最新通知:10月1日起实行驾照新规!不看就等着吃亏吧!”,其内容为“从2016年10月1日起,科目一考试题库增加近260道题;科目二考试由现有的5项增加至9项;科目三考试在现有路考中增加1项防御性驾驶技术考试;科目四考试题库增加近100道题;增加科目五考试,有模拟高速公路行驶、隧道行驶、停车取卡、窄路掉头等内容。”
记者从交管部门证实,该消息纯属谣言。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中考试大纲分为“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四部分内容,并无模拟高速公路等考试要求。令网友气愤的是,第二天点击这条微信已然变成了一条药品广告,令人哭笑不得。
交管部门提醒,驾考是否会有新的变动,应以公安部公布的消息为准。大家如果想了解驾考规定,应通过正规渠道,对未求证的网传信息不要轻信。
【权威发布】新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自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发布了新一版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同时废止。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和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学时安排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
学时安排表
2>本大纲的学时为各车型基本学时要求。
3>增加考试内容和项目的,须相应增加学时。
4>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实际操作学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教学要求
1>本大纲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四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培训结束后,应对学员的学习进行考核。“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两部分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员提出增加复训的内容和学时建议。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聘用二级及以上教练员担任考核员。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可采取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倡导课堂教学与远程网络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不得低于6学时,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得低于4学时,“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不得低于2学时。
3>“基础和场地驾驶”中“操纵装置的规范操作”和“起步前车辆检查与调整”教学内容,应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道路驾驶”中“恶劣条件下的驾驶”、“山区道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等内容,可采用驾驶模拟设备教学。模拟教学学时为4学时。
4>“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训练。
其他
1>驾培机构应根据本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倡导根据学员特点进行差异化教学。
2>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培训教学大纲,由各省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3>各省应当根据实际对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做出相关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
4>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参考本大纲,按有关规定另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大纲》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考试目标
根据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考核应考人员是否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驾驶技能,是否具备驾驶安全意识。对通过考试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内容
1>本大纲分为“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二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 道路驾驶考试”和“科目三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四部分内容。
2>“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内容包括驾驶证和机动车管理规定、道路通行条件及通行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机动车基础知识等六部分内容。
3>“科目二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和“科目三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的相应考试项目进行设置。
4>“科目三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行车常识、文明行车常识、道路交通信号在交通场景中的综合应用、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避险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处置及常见危险化学品处置常识等八部分内容。
考试要求
1>对考试内容的考核要求按照由低到高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了解”、“熟知”和“掌握”,高一层次的考试要求包括低一层次的考试要求。
——了解,要求应考人员清楚考点的概念、作用,能够在简单交通环境中进行识别和应用。
——熟知,要求应考人员全面了解考点知识,能够理解知识要点内涵,清楚操作要领,并能够分析、解释原因。
——掌握,要求应考人员能够深入理解考点知识、技能及有关原理,能够在复杂交通环境中综合运用相关知识,熟练驾驶车辆。
2>考试大纲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试要点分为通用考试要点和专用考试要点。通用考试要点适用于所有准驾车型考试。专用考试要点适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大纲考试要点中带有“※”符号的为专用考试要点。
3>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考试大纲,由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培训教学大纲》
山东机动车驾考培训费新政策
关于驾考的费用一直都是在变化的,最近山东出台政策对机动车驾考培训费全面开放,我们一起来看停。
山东省物价局近日停发《关于明确相关事项的通知》。自今年7月15日起,进一步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项目,停放、放开一批部分服务价格,并取消部分服务价格项目。
据《山东新闻》报道,其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对出租车安装的设施物品价格及挂靠、治理收费,各市可以依据市场状况实行市场调剂价。房屋档案查询证实取消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全面放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全面放开
放开部分服务价格,包括:放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不含农机)、船员培训费、自愿托付的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集贸市场收费、建筑消防设施修理保养费、消防安全评判费、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服务费、卫生检测费、托付性卫生技术服务费(含托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建筑工程类检验检测服务费、计划技术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危险废弃物处置费(不含医疗废弃物、放射性废物)、气象预告服务费、气象情报服务费、气象资料服务费、大气环境评判费、保安服务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服务费、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价格评估服务费、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艺术(业余)考级收费、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浅海滩涂养殖区补偿费等)、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等服务价格。其中,补偿类价格要依据相关规定,以价格评估、平等协商等方式确定。
【】
《通知》要求,各地要全快出台相关收费标准。相关服务价格项目取消后,相关单位不得另立名目连续收费。对放开的服务价格,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落服务、指定服务或者截留定价权。
以上是相关于山东机动车驾考培训费全免开放的政策,期望能给大家带来必定的关心。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监督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治理工作。
公安、计划、工商、安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相关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进展计划、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有序进展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进展计划。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用地应当作为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以下简称驾培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进展计划,公然、择优实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
(四)教练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实书;使用出租土地作为教练场地的,应当提交经备案的土地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说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合同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等从业人员名册以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承诺落实前款相关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交承诺书。
第八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范围(含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内容)、经营区域、经营场所、车辆类型和数量、教练员类别和人数、教练场地位置等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在承诺期满后10日内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并为其符合条件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件。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撤销其准予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条驾培经营者已经取得国家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培训经营资质,且教学车辆总数达到50辆以上的,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四类车型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车辆。
第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增加经营项目、培训内容、培训能力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驾培经营者变更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治理
第十二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
第十四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以及应急保障等治理制度,加强培训过程中的安全治理,保持教学设施、设备技术状况优良,保障培训安全。
驾培经营者应当为教学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鼓舞驾培经营者为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购买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第十五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节能意识的培养和安全、节能驾驶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业务治理、人员培训、培训计时等治理制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学时制。培训费用由理论培训学时费、驾驶操作培训学时费、驾驶模拟操作学时费等组成。驾培经营者自主制定学时单价收费标准,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公示。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应当分项计算。
驾培经营者不得超过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或者以其他价格手段扰乱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填写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定期向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和招生资料等。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审核《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十八条经营性教练场的练习规模、服务能力,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承载能力。
经营性教练场不得为非教学车辆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
第十九条驾培经营者不得答应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不得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
驾培经营者不得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改进治理水平和教学方法。
第二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教练员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并随教练员服务单位变更而转档。
第四章、学员、教练员与教学车辆
第二十二条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驾培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定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员托付驾培经营者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考场适应等手续的,应当就相关费用、提交材料等事项在合同中明确。学员可以按照培训学时分期付费。合同文本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推举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学员有权选择教练员,并与驾培经营者约定培训时间,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中未约定的培训收费。
学员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如实签署《培训记录》,规范使用培训学时记录仪,并参加结业考试。
第二十四条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方可从事驾驶培训教练。
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练员证》以及在教练员资格考试中作弊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驾培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人员的,驾培经营者应当对其进行驾驶教学技能培训,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名,参加《教练员证》考试。
驾培经营者不得租用、借用《教练员证》或者以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教练员的证件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培训和考试手续。
第二十六条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培训规范:
(一)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培训,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不得为不属于受聘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经营服务;
(三)从事培训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四)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教练员证》;
(五)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榜样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范;
(六)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和公安部门指定的练习道路从事教练;
(七)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不得有欺侮、打骂学员等行为;
(八)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九)不得酒后教练;
(十)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马上停止培训活动,并采取相应消除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驾培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教练员应当参加职业道德和教练业务的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参加1周的脱岗培训。
第二十八条驾培经营者使用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副喇叭、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统一标识驾驶培训标志,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件。
第二十九条驾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1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教学车辆。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驾培经营者增加教学车辆的,应当与市场需求、资质条件相适应,并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审核。
鼓舞驾培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教学车辆进行教学。
第三十一条驾培经营者增加、更新、变更、转籍、过户教学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领取、更换或者注销道路运输证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驾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驾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驾培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教练员教学行为记分制度,定期公布驾培经营者的质量信誉等级和教练员记分考核情况。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和存在严峻不良行为的驾培经营者,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驾培经营者教学车辆新增、教练员考试业务的,应当参考其信誉考核情况;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办理驾培经营者预约考试的,应当参考其信誉考核情况。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驾培经营者不符合开业条件或者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许可法定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发现驾培经营者、教练员填写《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与考试的衔接、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驾驶人培训学时、考试以及质量跟踪的信息化治理。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系统与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对接,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信息畅通。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将驾培经营者和教练员资质、信誉考核、违章等情况定期通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定期向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通报驾培经营者培训学员的考试合格率、教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参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的机动车驾驶人违章和事故情况。对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考试合格率低的驾培经营者,应当通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在受理驾培经营者报送的学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其《培训记录》,并在受理道路考试时,收存《培训记录》。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现《培训记录》有平心而论嫌疑的,应当查询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取消申请人考试资格,并书面通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为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出具安全驾驶经历证实。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被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驾培经营者,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等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驾培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经营区域、教练场地等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培经营者答应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或者将教学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培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每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悬挂驾驶培训许可证件、公示经营范围、教练员、教学车辆和教练场地等情况的;
(二)未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填写和报送《培训记录》的;
(三)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使用驾驶培训智能化信息系统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教练员进行考核和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一条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伪造培训学时的;
(三)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性教练场、驾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练习规模、服务能力超出核定的经营承载能力,或者为非教学车辆提供经营性培训服务的;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租用、借用《教练员证》或者以未实际从事教学工作教练员的证件申请办理培训和考试手续的,或者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人员直接从事驾驶培训教练的;
(三)使用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教学车辆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处以1000元罚款。
教练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教练员证》的,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证》,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教练员考试申请。
教练员酒后教练、伪造学员学时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省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受理未提交有用《培训记录》的学员考试申请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六条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治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全省机动车驾考 题库将增新内容
《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今起施行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交警总队政委崔宗建昨日透露,《福建省实施<中华当局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以停简称《方法》)今日起正规施行,交警总队将于近日改造全省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题库,在考试式样中增加《方法》规定。
崔宗建说,《方法》施行后,其式样将加加来全省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题库,因此,交警总队将于近日对该题库进行改造。
据了解,《方法》第十七条文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参与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认。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崔宗建说,按照该规定,交警总队将制定本家儿自带车辆参与考试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核评定标准规范,督促各交警支队在考试场地公然考试用车条件,指导各地合理布局考试场地。
崔宗建还要求各级车辆治理所依据《方法》第七条、第九条文定,在办理机动车业务中,加强对货车及其挂车设置车身反光标志、机动车喷涂、粘贴放大商标、喷涂核定载宾人数或者核定载度度、专用校车喷涂字样等监督治理。
此外,针对《方法》第十一条文定,交警总队将出台具体规定,在全省范畴内规范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而被扣留的机动车强制检验、核发合格标志和因制作车身告白导致车辆登记颜料发生改变办理变更登记等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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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出版 可网络学习
如何适应新的驾照考试大纲?顺利考取驾照?人民交通出版社近日已面向全国公开出版发行了新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
交通出版社有关负责人15日在此间介绍,《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作为驾校考试的新版教材,根据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首次联合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全新改版,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写,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为其作序。
新版教材严格按照新《大纲》的顺序重新编排内容,
第一阶段 主要了解机动车的基本知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定,树立和培养遵章守法的安全意识;
第二阶段 为实际驾驶操作的基础部分,重点讲解驾驶操作的基本知识、基础操作、场地驾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三阶段 是驾驶学习的最高阶段,重点讲解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实际道路、夜间及各种特殊情况下的驾驶方法,培养安全文明驾驶意识、驾驶应变能力和独立驾驶能力。
这位负责人说,新版教材涵盖全部考试科目,学员通过教材封底的二维码登录指定网站还可以学习多媒体网络课程。不仅增加了大量事故案例分析,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还给出考试样题,帮助学员了解考试要求和题型。
想做2013最新版的模拟练习?请点击:
科目一交规模拟题库
科目四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模拟题库
机动车驾驶证查询
驾照积分查询
可以通过网上查询
驾照扣分查询
可以通过网上查询
驾照违章查询
是指查询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治理行为的行为,通过交通违章查询系统可以对违章行为进行查询。
驾驶证违章查询目前有四种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治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违章查询步骤:1、挑选车辆违章省份;2、点击进入该车所在都邑或去往都邑;3、输入相关信息(姓名、车牌号、驾驶证号)即可快速、准确查询违章记录情形!
驾照真伪查询
一、看。第一看驾驶证上的字体是否符合技术规格要求,驾驶证的正、副页字迹、材料或颜色是否一致,若不相符,则有可能是一真一假。针对旧版驾驶证主要看驾驶证的分类、副证上的年审签注章的字体与公安部统一设置的专用字体和式样是否一样,是否有针孔,能否用手能摸出来,若字体无针孔,则是假证;针对新版驾驶证主要看驾驶证的分类、主页或副页签注字体是否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打印防伪字体,若不是,则是假证。
其次看驾驶证上的发证机关印章是否为原子印章盖出来的,若不是,则是假证;若是旧版驾驶证还要看驾驶证照片上有无发证机关钢印章,若无钢印章,则是假证。再次看驾驶证上的相片是否规范,与本人是否一致、是否有错位、复新粘贴、过塑等现象,非常是新版驾驶证的相片为持证者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视力者须戴眼镜),如有疑窦,进入下一个步骤。
二、问。发觉有疑窦时,询问当事人。主要询问其办证的相关程序、培训情形、考试情形、交费情形等具体细节,如当事人的回答不符合正常的办证程序、培训、考试情形或前言不答后语、破绽百出,则可判定其持有的驾驶证是假证。
三、查。如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其驾驶证的真假,而其驾驶证又确实具有疑窦,则可利用公安互连网或发函、传真至其驾驶证的核发机关所在地查询,从而鉴别其驾驶证的真假。
驾照年审查询
驾驶证年审:一样来说年审是看你有无违章、如果有被扣分,就要先消分,才能年审过关、第二你要提交身体条件合格的证实文件(体检表),另外还要交一些费用包括驾驶员协会会费,红十字费等等。
可以查询的网址: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网查询。
驾照换证查询
可以登录当地的交警服务在线网址查询驾照是否需要换证,例如查询安徽的交警服务在线查询,,便可以模糊了解。
对于驾驶证有用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治理所申请换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用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照注销查询
可以登录当地的交警服务在线网址查询驾照是否注销,例如查询:安徽的交警服务在线查询,便可以模糊了解。也可以登录中国事务网查询。
总而言之,驾驶证查询系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随时都可以进行查询。驾驶证查询系统中输入驾驶证号码进行查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