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没有打转向灯,扣分;没有看反光镜,扣分……今天,长沙市第二驾考中心迎来了一批不同的“考生”,他们不是学员,而是已经取得驾照,有不同驾龄的老司机。而考试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竟然没有一位“考生”能全部通过所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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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称模范驾驶员的禹前生驾龄已有六年,“至少近三年,没有过一项违章记录”,而今天他的考试结果却很不理想,科目二第一项式样“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没有过关。由于对车辆和场地不熟悉,禹前生坡道停车时,车身距离右侧边缘线超过了30厘米,直接扣掉100分。
因为侧方位停车可慢速但不可踩刹车,彭前生挂掉了考试。这让有着17年驾龄的他很不服气,在第二次体验中,还是被无情扣分。“有一些平常开车中轻易忽视 的问题,比如看反光镜这类,就轻易扣分,还轻易显现一些习性性问题,像侧方位停车踩刹车。”虽然两次考试都不合格,但彭前生也直言如今驾考更规范。
参与活动的驾驶员代表通过长沙交警官方网络和微博微信报名,共有15位代表参与。活动现场,驾驶员代表分为两组分别体验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两个科目体验平分别有一位代表合格,却无一人全部通过所有科目。
“这些老司机驾驶技术没问题,但一些很平常的驾驶规则却被体会和自信替代了。”长沙市第二驾考中心民警邓涛介绍,期望通过老司机体验新驾考这种活动,让 老司机感受到驾考的变化。在新规的要求停,驾考越来越规范,标准越来越高,考试名目越来越有用,老司机也应及时发觉存在的交通陋俗,进一步拿升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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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首考全军覆没?不想“挂”,你得躲开这些“坑”
时间过得真快,驾考新规就这么静悄悄的开始执行了。在“新驾考”首日,有的考场传出科三130人参考全军覆没的消息,有的地区甚至贴出停考通知……
10月9日,“新规日”驾考第一天,参加驾考的人数明显比以往要少,而参加了考试的人考试结果也很不理想,有的考场曝出了0通过率,工作人员当场宣布成绩作废。
看完这些,不少学员不免担心,新规真的已经难到如此的地步了吗?其实过考原因太低是有多方面原因的:
系统没完善
虽说考试系统都已经升级完成,虽然很多考场已经开放了科三考试计划,但因为系统并未完全稳定,所以合格率会降低跟设备不完善有很大关系。
规则不清楚
在新规中,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靠边停车都要求打灯。未打、误打,或者时间不够三秒的,直接会被判为不合格。
新在起步、变道、靠边停车、超车前变道、超车后回原道这一系列操作中,在观察过后视镜的基础上,还新增了“回头观察”这一动作要求。
变动不了解
据体验过的人反映,科三最大变化就是彻底取消“通过人行横道、学校、公交站台”等语音提示。新规首考,作为第一批考试的学员,因为对什么都不熟悉,情绪难免会更加紧张。过于紧张的情绪肯定会影响考试效果。
要求学员多加注意,练习过程中做好掌握。因为在通过这类区域仍需减速。
情绪太紧张
新规首考,作为第一批考试的学员,因为对什么都不熟悉,情绪难免会更加紧张。过于紧张的情绪肯定会影响考试效果。
对于近期没能约考成功的学员们,怎么太能避开考试雷区呢?下面送上科二、科三的新旧规对比图,希望对各位学员都能有所帮助。
科二:
科三:
新规初行,所以所有人都需要一定时间的的磨合期。学员平时在练车时要多和教练沟通,积极练习。相信只要付出了,就一定会有收获。
科三临考前突改规则,考生全军覆没,教练学员怒而上访!
这几天,湖南衡阳的教练群、学员群吵翻天了。衡阳科目三考场再临考前突然更改考试规则,造成参加考试的学员全军覆没!无人对此负责的情况下, 考试教练愤怒上访,要求给一个说法。
调查得知,该考场临时增加的评判标准,并没有提前通知驾校和学员。导致当天科三合格率降至0%。政策调整本无可厚非,但频繁更改、通知不到位、没有做好过渡交接,这是最为学员和教练诟病的。
一、业内人士分析
1、改革是正常现象
每年年初、年末、10月,大至国家,小至地方,都会有驾考新规定出台。调整评分标准、新增考试项目,使驾照考试更符合实际交通情况,选拔出更合格的司机。
2、考试难度越改越高
每次改革,都会伴随着系统升级、硬件设施安装、教练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培训成本上涨,考试难度提高。考试要注意的细节越来越多,拿证难度也逐年升高。
二、学员应如何应对?
1、还没报名的朋友
如果让几年前拿证的司机再去参加驾照考试,十有八九都得挂科。学车考驾照真的是每年 越来越难,如果你有学车的打算,抓紧机会越早报名越好。
2、正在学车的学员
要知道,驾考改革对于已经报名的学员也是有影响的。去驾校学车,最好一鼓作气的学下去,不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拖的时间太长,对考试是百害无一利的。有的地区科二科三可连考,如果有这样的好政策,不妨一试。
3、即将考试的学员
随时关注车管所官网动态,如果近期合格率异常的低,极有可能出现系统、考试车故障等情况,了解一下再决定要不要约考。
老驾驶员的冬季行车安全秘诀
冬季霜多、雾多、雨雪多、气温低,环境复杂,对行车安全有较大影响。驾驶员应加强冬季驾驶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些老驾驶员总结的冬季行车安全常识。
每位驾驶员都是从菜鸟逐步积累成老手的,经历过多个酷暑和严冬的考验。冬季霜多、雾多、雨雪多、气温低,环境复杂,对行车安全有较大影响。驾驶人员应加强冬季驾驶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做到防冻、防滑、防事故,切忌在冬季仍以其它季节的驾驶习惯行车。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些老驾驶员总结的冬季行车安全常识。
一、及时了解路况和天气
冬季行车出发前,提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掌握路况和天气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二、车辆换季保养
要做好车辆的换季保养工作,对车辆制动、转向及气路管道、水路管道、油路管道等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保养,为车辆装备必要的防冻装置,按规定添加机油、齿轮油。
三、蓄电池保暖及充电
汽车的蓄电池多为铅酸电池,蓄电池最怕低温,低温环境下蓄电池电容量比常温时的电容量低得多。因此应补充蓄电池的电解液,同时清洁蓄电池的接线柱,并涂上专用油脂加以保护,延长蓄电池寿命。如果车辆在露天停放数周不用,应拆下蓄电池,存放在较为温暖的房间内,以防蓄电池结冰损坏。
四、雨雪天气驾车要注意
1.雨雪天行车一定要低速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2.尽量避免频繁变换车道,以免发生刮蹭。
3.避免急加速和急踩制动,以免发生侧滑。起步要稳,油门要轻。
4.手自一体的车,在下雪天最好使用手动模式,选择适当的档位可以更好的控制车速。
5.露天停车,车头最好背风向。可减少风雪对汽车水箱和发动机的损害。
6.坡路停车,车头最好朝上坡方向。以免排气系统的冷凝水结冰而堵塞排气道,使下次汽车启动困难。
五、挡风玻璃的除雾
由于冬季车内温度低,人进入车内后前挡风玻璃上会形成大量水汽,影响驾驶员前方视线。解决方法:
1.自动空调:把模式开关调到除雾档,这时空调自动转换为外循环,外面新鲜空气进入驾驶室,除雾就开始了。
2.手动空调:把风向开关调至除雾档,启动外循环让新鲜空气吹进,压缩机和风速调到最高可以加快除雾速度。如果感觉侧玻璃除雾不够快,最好关闭两个中央出风口,使两侧出风口气流快速吹散雾气,也可以适当开窗来加快除雾。
长沙老司机挑战新驾考合格率为零
讯:12月21日,长沙交警开启“全民驾考”活动,15名网络征集的老司机,来到长沙第二驾考中心一起挑战驾考新规。15名驾驶员先后参与了科目二和科目三两场考试,成绩却不容乐观:科目二和科目三分别只有一个人在体验中通过,但没有人同时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驾考工作人员总结,科目二主假如练习不够,属于技巧问题;科目三则是因为老驾驶员缺少文明驾驶的意识,没有养成优良的驾驶习性。
有着21年驾龄的李宏,上车后就准备起步,安全员不得不提醒:“先做好开车前的准备工作:系好安全带、调剂好反光镜。”在第一个项目“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李先生就被扣了10分—离左侧太近。随后,经倒车入库、侧方位停车、曲线行驶、直角拐弯,李先生累运算下来被扣了310分,考试结果不合格。
另一名前来挑战的网友禹振华,则连续两次都未能合格。第一次体验后,禹先生累计被扣了400分,他表示自己是不模糊规则,“如果再来一次,肯定没问题”。第二次,他仍旧被扣了100分,“考官说我中途停车了,但我觉得没停车,很可能是习性性一脚刹车踩下去,自己都不觉得。”
在科目二挑战中,唯独一个一次性过关的老司机姓马,他是2005年考的驾照。马先生说,自己能一次过也是有原因的,“我来之前在驾校练了练。”
科目三及格率:1/15
3公里扣了300分,最后停车还中招
经过科目二考试的“打击”,老驾驶员们的态度开始转变,面对科目三,“肯定没问题”的自信满满变成了“恐怕是难得过”。科目二考试合格的马先生,科目三还未起步就已经不及格—灯光错误。整个考下来,只有一个老驾驶员合格。
“我考驾照的时候根本不用上路考,就在场内跑两个圈就合格了,跟现在比轻易多了。”考科目三前,李宏认真听了安全员的讲解,了解考试的相关项目,但3公里开下来,仍被扣了300分。
“变更车道时转向灯时间不够,碰到斑马线、学校没有踩刹车,还有最后的靠边停车,直接从最左的车道横到了最右边,一次性变了两个车道,这些都是不可以的。”负责给李宏测试的安全员解释,在正式的考试中,安全员除了必须说的话,全程几乎是不能出声的,一切指令都要依据电脑播报来,而老司机们不熟悉考试内容,所以在途中做了少量提醒,但不少驾驶员仍旧因驾驶习性不好频频被扣分。
看到自己的成绩,李宏说如果再考一次肯定会好一些,因为对考试规则实在不了解。“我是1993年考的驾照,那时候理论学习一个月,然后操作是5个月,其实还是考得很严的,但当时规矩好像没那么多。”安全员表示,20年前路面情况很不一样,标志标线也远不如现在完善,驾考的规矩肯定有变化。
实用手册:老驾驶员开车经验分享
“播下一个行动,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正如这句名言所讲的,一个良好的行动会让人有一个好的习惯,而一个好习惯会改变人一生的命运,开车同样适用。为了避免初拿驾照的新手们称为马路杀手,小编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些老驾驶员的开车经验。
经验一、下坡可以用发动机制动
在连续陡坡的山路下坡,对于汽车刹车部件是严峻的考验,为了减轻刹车系统的负担,我们可以采用低档位把下坡汽车滑行的能都传递到发动机上,利用发动机高转速的进气阻力来给汽车制动。手动挡车型可以根据情况采用1至2挡,普通自动变速箱可以采用L与2挡,手自一体与手动变速箱选择档位原理相同。如果你的爱车装配的是4速变速箱,直接挂入1挡吧,2挡下坡几乎没有制动效果。
经验二、陡坡停车注意事项
在下雨后地面湿滑的陡坡停车时可以把汽车的方向稍微往停车一侧打,当溜车时汽车能够被路肩与栏杆阻挡,破漆也好过汽车溜车带来的损伤,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采用将石头或者硬物卡住车轮的方法以避免溜车。
经验三、警示三脚架要放够距离
当汽车时速达到100km/h的时候,如果后车司机反应需要一秒,那么汽车通过的距离为33米,加上百公里平均制动距离为43米,所以警示三脚架起码需要100米的安全距离,夜间或弯道则需要更长的距离。
经验四、尽量少用一些不安全用品
不少车主在拿到新车后都忍不住想给自己的爱车装饰一番,但是摆设饰品与选购用品时首先考虑的是安全问题。家用饰品放置不当或者用品选购不当最多给你带来的就是生活不便,而在汽车上带给你的可能是一次事故,大家在前挡风玻璃哪里最好不要放纸巾、玩偶之类的,这些容易引起挡风玻璃光线反射,尤其是白色物件,在晴好的白天更容易引起视线错觉,前挡风玻璃那最好什么物件都不要放,这方面希望能引起广大新手要慎重对待。
驾照新规哪些细节驾驶员必须懂
相关方面负责人做宾本报新闻演播室,就2012年复点实事实施情形及新一年改善民生的等待,与网友进行了及时在线交流(相关报道详见4版)。
公安部日前修订并公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加大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关于校车驾驶人治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新规如司机闯红灯一律扣6分、醉驾大中型宾货车的司机将终身禁驾等新规从亮年元旦起施行。本报停期“市民问政”栏目将与市公安局及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面对面交流,深入解读驾照新规,欢迎宽广市民通过热线电话83186666、金华新闻网、微博(金华日报_新闻现场)等途径,拿出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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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新规处罚力度相比之前大大加强,不仅对严峻交通违法行为拿高了扣分分值,而且对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了惩戒。这毫无疑问保证了民众的出行安全,但不少市民也存有疑虑。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闯红灯扣6分,是不是太严?如果是误闯红灯,什么情形停可以申诉取消?实习期上高速找陪驾管用吗?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能否真正落实一次记1分?相关负责人将为你一一解答。
驾驶员考试网教你扫除驾考丢分“雷区”
驾考难度日渐增加,为了帮助想拿驾照的市民顺利通过考试,小编整理多位考官总结的考试易丢分“雷区”,希望考生有针对性实打实地多练、多学。
“头号”雷区灯光使用
易丢分点:对于很多学员来说,模拟夜间场景灯光使用考试成为第一个难点。一些学员连不同灯光的开关都不认识,更别说熟练使用。根据该项考试的分类评判标准,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就应该使用转向灯指示自己的行车意图,每错一项就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还未起步,就已被扣分的原因。实际考试中,只要扣分超过20分,考生就将中止考试,被判定为不合格。
二号雷区减速不踩刹车
易丢分点:通过路口、人行横道线、学校区域和公共汽车站,都需要减速慢行,进入前就应该有明显的减速动作,同时观察是否有车辆、行人进出路口,再决定匀速通过,或减速、停车避让。一些学员为了减少考试中的行车操作,在本身车速不高的情况下没有明显减速动作,经过路口时做出左右查看的动作仅仅只是应付罢了。
7雷区依次扫
上车准备
易丢分点:系上安全带,启动发动机,灯挡刹顺序不要乱。
模拟夜间场景灯光使用
易丢分点:不会使用灯光,示廓灯在哪?远近光交替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起步
易丢分点:起步前,一定要先看车内后视镜、车外后视镜,确认车辆周围及启动后行驶线路上的交通情况,后方来车情况,再起步行驶。
直线行驶
易丢分点:方向控制不稳,不能保持车辆直线运动状态;速度与挡位不匹配,高速低挡,或低速高挡,换挡时抢挡或拖挡造成车辆抖动。
变更车道
易丢分点:许多学员记得打转向灯了,却忘了从后视镜向左、后方观察车辆情况,并道前要先打开转向灯示意,确认有无后车再变道。
超车
易丢分点:超车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和左侧交通情况。
进、穿路口
易丢分点:打转向灯后发现对向或交叉方向有来车,应果断决定是停车避让,还是示意其他车辆快速通过,要停不停、缓慢前挪,会造成其他车辆无所适从,让也不是、走也不是。
驾驶员培训规范
驾驶员培训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应当公平、公正、公然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分为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依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治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治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治理制度。
包括安全治理制度、教练员治理制度、学员治理制度、培训质量治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治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治理制度、教练场地治理制度、档案治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相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治理人员。
治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练习负责人、教学车辆治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治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实,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都邑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练习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治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治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治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实或产权证实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实(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实;
(十)依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实,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用期制。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用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治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教练员治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进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用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用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鼓舞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治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治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然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
原发证机关发觉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 经营治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答应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天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实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相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治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阻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实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觉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治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平心而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相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平心而论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觉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年7月3日公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治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略)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略)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略)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略)